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機關地址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電子郵件信箱
xyz0611@cg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限屆滿後,保留依原契約條件增購24個月112航次之權利,增購金額以新臺幣473萬7,600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履約標的: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25日曆天內繳交下列資料送交機關辦理審查:
(1)船舶基本資料(含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同意載運之證明文件、船舶安全證明文件)。
(2)符合契約規範之保險單副本。
(3)船舶故障或送修時替代方案計畫書。
2.前述資料繳交如逾期,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計罰;如經機關審查不合格,得依契約第16條相關規定辦理解除契約。
3.廠商於實施運補作業期間,應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如違法經主管機關處罰,應由廠商自行負責。
4.彭佳嶼:
(1)履約地點:基隆市正濱漁港(含八尺門漁港)至彭佳嶼(往返)。
(2)履約標的:全年度以56航次為原則(以機關通知實際航次計價)。
(3)載運人員及物資:每航次機關乘載以人數20人及載運物資2.8噸為下限。
(4)運輸時間:須完成裝載後才得離開指定港口,從起始港口至目的地,不得逾4小時。
三、其他:
1.提供運補之船舶應設置4具以上具效期之乾粉滅火器。
2.需符合履約地點靠港之船舶。
3.如因船隻維修或其他非天候因素造成原提供船舶無法航行情形,廠商應提供其他符合規定之船舶暫替。
四、餘詳全份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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