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機關地址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1段45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巿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1段45號(採購科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1段4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其他: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提供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或建築師證書。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分段完成下一子目所訂之工作項目。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整體規劃報告部分: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整體規劃報告所列事項,並將有關書圖提1式7份送機關審查,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機關實施簡報。
(2)基本設計報告部分:廠商應於「整體規劃報告」經機關同意後,於接獲機關函文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所列規範事項,並將有關書圖提1式7份送機關審查,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機關實施簡報。
(3)細部設計部分:廠商應於「基本設計」經機關同意後,於接獲機關函文日起於50日曆天內完成各項工程設計-細部設計所列規範事項,並將有關書圖提1式7份送機關審查,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機關實施簡報。
(4)規劃設計履約各階段經機關審查如有修改事項,廠商應於機關規定時間內修正完成。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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