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2-14樓
電子郵件信箱
minghao@ft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2樓秘書室(事務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3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2樓(秘書室文書科)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履約標的性質及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次:
一、本案係屬勞務承攬(需求8人,其中1人工作地為高雄市,期間10個月;餘7人工作地為臺北市,期間1年),由得標廠商派駐人員為本會完成契約所載事務性工作,本會對廠商派駐人員無指揮監督權,僅依工作成果驗收給付契約價金。
二、本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工程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等規定,辦理勞務採購公開招標事宜。
三、本會業依勞動部訂頒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建立廠商派駐勞工申訴管道,以確保得標廠商派駐勞工權益;投標廠商(雇主)應留意勞動法令有關其員工(勞工)權益(包括年資休假併計規定)等事項。
四、得標廠商若為自然人,應參加勞保及健保;倘屬不得參加職災保險者,請於履約期間另提出參加商業保險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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