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7樓
電子郵件信箱
ktchang@ma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7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在我國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或工商團體法人(大陸地區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參與本案投標,倘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身分轉變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所稱「陸資投資事業」,應主動通知本會辦理契約終止事宜)、學術研究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在我國合法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或申報稅額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投標廠商未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法令依據或相關核准函)。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填畢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查證或舉發,亦不得參加決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9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企劃書一式7份(含經費支用單價分析表,並加蓋大小章)。
6、委託代理授權書得由投標廠商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由被授權人攜至開標現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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