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5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5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6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5樓
廠商資格摘要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大專院校或學術機構,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設立登記證明或其他合法設立之文件影本乙件(公、私立學校得以參加投標之公文替代)。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投標廠商未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為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如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私立學校,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公立學校可免提出)
4、填畢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印章)。(投標廠商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查證或舉發,亦不得參加決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9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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