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5-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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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委託案保留未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視106年度計畫辦理情形,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委託案於履約期限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預計後續擴充期間為107年1月至12月,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7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7樓
廠商資格摘要
在我國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團體、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如屬公立大專校院者,得檢具由學校出具參加投標本案之同意書或同意公文正本,免附前(一)項證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
1. 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含公私立學校),宜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2. 上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宜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宜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四) 填畢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查證或舉發,亦不得參加決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五) 報價單一份。
(六) 委託代理授權書(得附於投標文件投遞或由被授權人攜至開標現場)。
(七) 計畫書(含報價單影本及其他附件)一式20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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