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117722#2483;2482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以原採購項目及決標單價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擴充金額以新臺幣371萬3,300元為限。
(二)本案保留於各年度契約期限內,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各年度預算金額為止,始得辦理增購事宜(依契約所列各採購項目之決標單價或其他新增項目),各年度增購金額2項目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4樓招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1樓
履約期限
1.機關申辦單位請購影印時,如需辦理排版作業,由機關申辦單位承辦人與廠商議定交貨期限。
2.一般印製(影印)案件(含裝訂):應於機關通知(含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完成印製。如機關申辦單位承辦人與廠商另有約定交貨期限者,依該約定期限辦理。
3.緊急印製(影印)案件(含裝訂):機關於當日10時30分前通知廠商印製,廠商應於當日11時30分前收件,並當日17時30分前完成印製交貨;機關於當日16時30分前通知廠商印製,廠商應於當日17時30分前收件,並於次日11時30分前交貨。如機關申辦單位承辦人與廠商另有約定交貨期限者,依該約定期限辦理。
4.各式公文封、公文用紙印製,廠商應於機關每次訂購日起20個工作天內印製交貨。
5.如逾前開時效者,除機關得拒收及拒付該筆價款外,並依契約書第13條第1款計罰逾期違約金。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本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 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 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規定。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領標方式:請以網路電子領標方式領取,網址如下:
本署網址: http://www.epa.gov.t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址: http://web.pcc.gov.tw/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及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以原採購項目及決標單價後續擴充1年(自110年1月1日或決標日起《以日期在後為準》至110年12月31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權利,擴充金額以新臺幣371萬3,300元為限(「影印、印刷及裝訂」及「各式公文封、公文用紙」分別以新臺幣256萬6,300元及114萬7,000元整為限),約滿由機關發函通知,並另訂契約。
(二)本案保留於各年度契約期限內,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各年度預算金額(109及110年度預算分別371萬3,300元:包括109年及110年「影印、印刷及裝訂」預算分別為新臺幣256萬6,300元與109年及110年「各式公文封、公文用紙」預算分別為新臺幣114萬7,000元)為止,始得辦理增購事宜(依契約所列各採購項目之決標單價或其他新增項目),各年度增購金額2項目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為限。(即當「影印、印刷及裝訂」及「各式公文封、公文用紙」使用總金額超過各該預算金額始得增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