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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jui.chiu@ep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得就本案儀器及耗材按雙方簽定合約中之單價增購,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300萬元,擴充保留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址:100臺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4樓招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1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9年4月30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位址完成設置。
分批交貨之期限:本案分為二批次交貨,另在機關與承商雙方均同意下可提前交貨、驗收。
第一批次:微脈衝雷射雷達系統3套、太陽光度計2部及其他輔助設備(4G資料傳輸器2組、光達遮陽設備7組、全天空照相機5組)於決標日起60日曆天完成到貨,決標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完成儀器功能測試、儀器安裝及運轉測試並報請本署辦理驗收。
第二批次:決標後30日內完成專用玻璃訂購,以玻璃供應單位交貨日加30日曆天內完成移動式光達站房2組安裝與設置,報請本署辦理驗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 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 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規定。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領標方式:請以網路電子領標方式領取,網址如下:
本署網址: http://www.epa.gov.t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址: 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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