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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於完成交貨後1個月內以禮品每件新臺幣297元整增購合約數量200盒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3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1樓
履約期限
106年10月18日前送達本署指定地點,澎湖金馬地區得由承攬運送者出具交運日期證明為憑,其他地區以各收受單位簽收為憑。該禮品如經受贈單位提報有損壞時經機關通知後,廠商需於5日曆天(含例假日)內無條件換補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本招標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詳如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其它
一、廠商資格證明文件須連同禮盒樣品實物1份及10份服務建議書之相關說明文件、押標金於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署環境督察總隊,逾時無效(以本署總收文收件時間為憑),且一律不接受當場補件。外封套並請標示標案名稱及案號,誤寄文件,本署概不負責。
二、投標廠商不足3家不予開標。
三、因颱風等天災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組合產品(禮盒)應避免過度包裝(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五、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 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六、餘詳閱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七、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署請求釋疑。
八、本署計畫承辦人: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劉怡君,電話:(04)2252-1718分機5163;如對採購程序有疑問,請洽採購程序承辦人:張嵐茵,電話:(02)2311-7722轉2497分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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