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132巷35弄1號
電子郵件信箱
szuchi.hung@e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考量本局未來毒化災訓場訓練能量需求,於契約期間內,得於150萬元內依決標標單價增購各項目或依本局需求議定增購項目及金額。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詳規格書及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132巷35弄1號1樓招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132巷35弄1號
履約期限
一、自決標日起450日曆天內(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完成交貨、安裝及測試。
二、細部設計應於決標日起90日曆天內(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機關審查時程為30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本招標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詳如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附加說明
一、服務建議書建議提供10份、廠商資格證明文件須連同價格標單及押標金於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局,逾時無效(以本局總收文收件時間為憑),且一律不接受當場補件。外封套並請標示標案名稱及案號,誤寄文件,本局概不負責。
二、 (刪除)
三、因颱風等天災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刪除)
五、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 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六、餘詳閱標單及投標須知。
七、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八、本局計畫承辦人:危害控制組張家銓,電話:(02)2325-7399分機55203;如對採購程序有疑問,請洽採購程序承辦人:洪思綺,電話:(02)2325-7399分機5523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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