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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秘書室1樓會議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秘書室(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條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
3.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開規定。
4.廠商不得以機關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 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
5.廠商標價(經費分析表)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參加評選。
6.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規定。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11.3.11更正招標公告「單位名稱」欄內資料「環檢所第五組」為「環檢所第四組」,其餘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無異動。)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與其他投標文件投至標封內,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他文件審查表」及「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標單」(請用印),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三)服務建議書:請參考「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評選作業須知」等規定。
(四)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檢附本標案最新公告領標憑據,機關將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審查)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簡報順序之決定以本所收訖廠商投標文件時間之先後順序依序給之,簡報日期、時間於開標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審標合格廠商。
五、本案內容如有疑問,請電洽承辦人廖儀如,電話:(03)491-5818轉分機4415。
六、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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