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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112年度後續擴充採購及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24萬7,470元(含各項賦稅),視得標廠商111年度履約情形,保留優先向該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之各項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期間1年(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2樓M210會議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秘書室(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詳參本案「資格及其他投標文件審查表」及「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一、投標廠商條件: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本採購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開規定。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間:本案履約期限自111年1月1日或決標日(以任一日期在後者起算)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規格、價格及其他投標文件投入標封內,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三、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文件:請參考「資格及其他投標文件審查表」及「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等規定,將文件投入標封內。
(二)價格文件: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規格數量標價清單」(皆請用印),將文件投入標封內。
(三)規格文件:請參考本案「規格審查表」及「規格數量標價清單」,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四)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押標金繳納憑據(現金請至本所出納處繳納,勿直接投入標封內;如開立票據,票據抬頭請註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3.如有分包廠商,請填寫並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投標廠商預計分包明細表」(無分包廠商者,免附)。
4.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檢附本標案最新公告領標憑據,機關將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審查)
(五)份數準備:資格文件、價格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各1式1份;規格文件請準備規格說明或證明文件1式4份。
四、「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五、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轉分機2472~2473、2475~247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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