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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chin.lu@ep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M110會議室(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秘書室(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詳參本案「投標須知」、「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資規格審查表」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押標金繳納憑證(押標金金額:新臺幣5萬元整,如開立票據,票據抬頭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規格、價格文件投至外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資格、價格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資規格審查表」及「投標須知」、「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標單」及「規格數量標價清單」(皆請用印),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三)規格:請參考本案「資規格審查表」及「規格數量標價清單」,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四)份數準備: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各1式1份;規格部份請準備規格審查表1張,規格說明文件1式5份。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三)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本所詢問。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段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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