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uichin.lu@ep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秘書室1樓會議室(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秘書室總收文(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繳驗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
2.本採購案不得共同投標。
3.一廠商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廠商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登記設立正明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應提出於外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外文資格證明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外文資格證明文件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押標金繳納憑證(押標金金額:新臺幣30萬元整,如開立票據,票據抬頭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規格、價格等文件投至外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資格審查表」及「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標單」,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三)規格:請參閱本案規格文件(ICP-QQQ-MS規格),填寫「規格審查表」,並將相關佐證、說明文件併附之。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三)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本所詢問。
四、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轉分機2472~2473、2475~247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