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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chin.lu@ep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秘書室1樓會議室(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秘書室(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詳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本案不允許承接本署土污基金相關檢測計畫(期間為103-107年)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或取得本署土壤、地下水或底泥檢測類許可之檢驗機構及所屬投標。)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及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投至外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標單」,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三)服務建議書:請參考「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評選作業須知」規定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三)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本所詢問。
四、簡報順序之決定以按照投標文件送達之先後時間依序給之,簡報日期、時間於資格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資格合格廠商。
五、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轉分機2472~2473、2475~247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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