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計後續擴充預估金額計新臺幣223,384,677元,擴充期間3年,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60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開標地點
國防部武德樓一樓國防採購室開標室(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3/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一)現場投標:臺北市北安路409號國防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二) 郵遞投標:臺北郵政37-37信箱;餘詳投標須知第50點•
履約期限
110年12月31日或達契約預估貨款總價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2.應附具之資格文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商許可執照。
(4)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的同性質或相當財物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8,92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2,300萬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5)本案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6)餘詳投標須知第42點及各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地點: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販售時間:上班日8時起至16時止。
2.郵購領標: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30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招標機關概不負責。
3.本(第2)次招標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規定等標期計7天;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及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一覽表規定,不受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開標限制。
4.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求釋疑期限至民國107年12月7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有異議者,異議期限至民國107年12月17日止;以上請求釋疑或異議逾時不予受理,其餘有關請求釋疑及異議相關規範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
6.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廠商應將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文件密封後同日一次遞送;廠商投標應檢附規格審查表、儀器型錄及規格技術文件各2份供審,如未檢附型錄及規格技術文件,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餘詳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及投標須知。
7.報價及決標:
(1)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依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者為得標;廠商報價(包含各項單價及各項單價與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如有高於預算者,則為不合格標。
8.履約保證金:新臺幣800萬元整。
9.履約地點:詳如採購計畫清單及契約附加條款等各招標文件。
10.餘請詳本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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