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案內標的如未能於107年度底前完成108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或契約金額用罄納前完成招標訂約作業,則預計後續擴充三個月,預估金額為新臺幣2,514,688元,屆時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北市北安路409號本部(國防採購室)武德樓一樓會客室;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同「投標須知」(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
二、A.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甲級廢棄物清理許可證文件之任ㄧ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條件辦理:
(a)若為甲級廢棄物清理業者,檢附許可證單獨投標,亦可共同投標,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
(b)若為甲級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則須與甲級廢棄物處理(或清除)業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並採共同投標方式簽署投標協議書,且須經公證或認證,「每月許可量」要求標準則同A.(a)後段所述。
(B)若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3、4、5目規定之廠商或公營事業,「每月許可量」要求標準則同上述 A-(a)後段所述,則另須檢附核准文件或營運文件及前述(2)A.所要求之許可證。若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 1項第3款第6目規定許可之處理事業者,需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該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量許可文件及前述 (2)A.所要求之許可證,其要求標準同上述A-(a)後段所述。
(C)上述A.B.之前述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符合環保法令,並可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
(D)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項次1:15188kg/月,項次2:83kg/月。
附加說明
1.通信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2.現場領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本案係第4次招標,開標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1、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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