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後續擴充,預計增購36人座(含)以上大客車及15噸(含)以上鷗翼廂式大貨車各1台,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316萬元,屆時准予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商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9/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遞: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180個日曆天,餘詳計畫清單備註7.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同「投標須知」第42點。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結案公文或發票)。
(3)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武德樓一樓會客室(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55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本次為第1次公開招標,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
5.本案採後續擴充,預計增購36人座(含)以上大客車及15噸(含)以上鷗翼廂式大貨車各1台,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316萬元,屆時准予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商以議價方式辦理。
6.本案屬「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第7款範疇,廠商所交貨品於簽約後進口者,准予依同法第8條申辦軍用物品進口免稅。範圍包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4款之進口關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之進口營業稅及「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範疇,免貨物稅。
7.本案為第2次開標,不受3家投標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4、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