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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一項情形重行或續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投標文件售價0元,郵購領標者:請附大型回郵信件(註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寄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後勤處採購室收(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件)並自行評估郵遞時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45個日曆天(含)內配合單位規劃完成交貨並完成裝設作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其他由政府官或其授權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投標報價單。
5.餘詳如投標文件,上述項目廠商未檢附者,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文件內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不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0年8月23日前,或有異議請於110年8月30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不予受理)
2.請進入本單位人員配戴口罩;另過去14天內有發燒(37.5度(含)以上)、與大陸親友接觸或有國外旅遊史,本單位有權拒絕該人員進入。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得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結案公函或其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之文件等佐證)。
4.依據國軍規定,手機未安裝國軍行動裝置管制軟體(MDN)者,需放置會客室手機置物盒保管,嚴禁攜入標場,如有違反將請離標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新店郵政90049號信箱(鄭森收)電話:(02)2915-268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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