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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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故障品項經計價後已達預算金額上限,且至109年12月31日止仍須辦理故障維修,將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預估期間為3個月,預估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屆時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商辦理採購,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7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0元,郵購領標者: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寄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70號採購人員收(信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件)並自行評估郵遞時間。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70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70號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或契約價款用畢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1)具備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2)納稅證明。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請檢附驗收合格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結案公函等佐證之一)
3.餘詳如招標文件。(投標廠商未檢附者,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不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8年11月4日1700時前,或有異議請於108年11月11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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