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各項標的如未能於契約屆滿前完成次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三個月,預估金額為新臺幣6,515,356元(項次1為5,297,656元,項次2為596,700元,項次3為66,000元,項次4為555,000元),屆時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各項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會客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參標廠商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甲級廢棄物清理許可證文件之任一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條件辦理:
A.若為甲級廢棄物清理業者,檢附許可證單獨投標,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每月預估最大處理量。
B.若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或清除)業者,則須與甲級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並採共同投標方式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及切結書,且須經公證或認證,「每月許可量」其要求標準同(A)後段所述。
C.廠商如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其代表廠商需為處理業者。
2.若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四、五目規定之廠商或公營事業,「每月許可量」其要求標準同(A)後段所述,則另須檢附核准文件或營運文件。若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規定許可之處理事業者,需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該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量許可文件,其要求標準同(A)後段所述。
3.前述(1)、(2)各款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含可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
4.餘詳如計畫清單(18)備註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品項名稱_2
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