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招標單位:蔣小姐;申購單位:程奕菁02-2783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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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62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武德樓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國防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
履約期限
本案契約效期自簽約日次日起2年屆滿,契約預估總價達採購上限或契約效期屆滿,兩者以先行屆至之時, 即為本案契約終止之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特定資格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2.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技術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提醒:投標須知23點,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項目:包含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完成登錄及衛生福利部要求之食品業者須登錄「非登不可」或「非追不可」,並於投標時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俾利查驗...等,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之文件,若僅提供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檢附承攬契約)】。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2.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如欲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至受理單位,請務必電話聯繫確認收件時間,以維護自身權益。
3.本案招標文件如為ODF檔案格式,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專區/ODF專區)下載免費應用程式,避免使用OFFICE開啟造成格式毀損。
4.電子領標廠商,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5.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複數決標(併列得標廠商)方式辦理,採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另依序向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次低標廠商徵詢,如同意以最低標得標廠商之價格承售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惟以4家(含最低標之得標廠商)為限。而依序向次低標廠商徵詢併列得標廠商時,若有報價相同且超過上限家數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未出席(到場)廠商依採購法第六十條及投標須知第 27 點踐行通知程序。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電話:02-85099471、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