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之後續擴充保留未來向乙方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為全案各採購品項:
(1)擴充之期間為3個月。
(2)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0萬元。
2.本案如未能於履約期限屆滿前或金額用馨前完成新契約簽訂,則預計後續擴充3個月,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詳投標須知第42點。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成衣類案件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案證明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為第1次公開招標,需受3家以上合格投標廠商限制。
2.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期限至106年4月18日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期限至106年4月24日止,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3.現場領標:台北市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4.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75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台北市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5.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6.本案招標公告誤植投標廠商資格,將廠商信用證明之資格刪除。
7.原截標時間(106年5月3日0900)延至106年5月10日0900時,原開標時間(106年5月3日1400)延至106年5月10日1000。
8.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之日期,延至106年5月4日前書面向本部提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之日期,延至106年5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部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