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之後續擴充保留未來向乙方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為全案各採購品項:
(1)擴充之期間為3個月。
(2)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777萬元。
2.案內標的如未能於107度6月底前完成接續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3個月,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乙方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詳投標須知第42點。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成衣類案件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案證明文件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為第1次公開招標,需受3家以上合格投標廠商限制。
2.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期限至106年4月10日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期限至106年4月17日止,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