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延長契約3個月,預計後續擴充26,690,000元整,乙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7/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遞: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餘詳投標須知第42點。
(2)檢附工廠登記證。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結案公文或證明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武德樓一樓會客室(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55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本次為第1次公開招標,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
5.本案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算金額(預估總價)及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金額(預估總價)為採購上限。
6.本案採併列得標商方式,礙於公告系統輸入之作業模式,以複數決標之決標原則辦理;另對參加競標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如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報價,則同意併列得標商,未到場廠商視同放棄併列之權益。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自標價低者,依序洽詢是否願意按決標價併列(未到場廠商視同放棄併列廠商之權益,廠商於開標 後不得再行提出;若有報價相同且超過上限家數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上揭廠商(含最低標廠商)以2家為限。
7.本案修改招標文件內容為:
(1)附件一規格表2.1.7部分項目、增加5.4材料檢驗項目及契約附加條款第六條第三款之(四)。
(2)原截標時間(106年5月5日0900時)延至106年5月10日0900時,原開標時間(106年5月5日1000時)延至106年5月10日1400時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之日期,自106年4月13日前,延至106年4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之日期,自106年4月17日前,延至106年5月5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4、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