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案內標的如未能於契約屆滿前完成次年度招標訂約作業,得延長契約三個月,預估金額為新台幣283萬3,380元,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2/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之次日早餐開始履約,餘詳如招標文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餘詳投標須知。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單或相關單位出具完成履約證明文件等)、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本部武德樓1樓會客室(02-8599471)購領。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10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郵寄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8、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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