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係執行本部隊FK-50型、BH-1900型兩型機及查核系統維修護任務,為求專機任務之妥善率及任務達成率,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本案品項之權利,預估期間為3年,預估金額新臺幣10億8,194萬4,178元,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另新約成立後,原契約後續擴充案件立即終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特定營業項目:
(1)須具有CD01060航空器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70航空器及其零件批發業、F214070航空器及其零件零售業、G501011民用航空運輸業中任一項;代表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均應符合其中一項資格。
(2)單一廠商或共同投標者,其任一家廠商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依「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不得超過45%以上(以實收資本額為準,需提供外國人投資未達該機構實收資本總額45%以上之證明,如主要股東名冊)。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於開標日時仍為有效之證明文件,非特許行業規定或非主管機關規定應加入會員始能執業之行業毋須檢附)
特定資格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信用之證明:單一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各廠商均需出具,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財力證明:單一廠商投標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7,649萬元;共同投標者,所有成員實收資本額總額應不得低於新臺幣1億7,649萬元。
3.經驗及實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75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疑義或異議逾時提出者(以本部(國防採購室)接獲時間為準),不予受理:
(1)疑義期限至民國110年07月26日止。
(2)異議期限至民國110年07月29日止。
本案業經修訂,修訂部分請參考「修訂前後對照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3;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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