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得參考廠商履約情形及後續需求,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2.後續擴充3個月
3.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1,440,000 元(項次1、4、6、7、9、10、11、12預估所需金額上限均為新臺幣60,000元;項次 2所需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60,000元;項次3、5預估所需金額上限均為新臺幣180,000元;項次8預估所需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40,000元)。
4.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商辦理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會客室)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武德樓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防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電子投標: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詳如投標須知第42點。
2.具律師資格自然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律師證書影本。
(3)依投標項次(地點)不同而檢附該地之律師公會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4)個人所得稅證明文件。
3.本案應以具律師資格之自然人身分投標,若為律師事務所或公司行號⋯等非自然人身分,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1款為不予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武德樓1樓會客室)(02-85099471)購領。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評估郵寄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本次開標受3家合格廠商投標限制,餘詳招標文件。
5.本案履約地點:依投標項次之執業處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4、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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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名稱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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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名稱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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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名稱_6
國軍地區輔導訴訟委聘律師一般案件定期約聘律師高雄地區4人
品項名稱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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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名稱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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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名稱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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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名稱_10
國軍地區輔導訴訟委聘律師本部行政訴訟專聘律師台北地區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