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930710401@gmail.com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莊郵政18-45號信箱(翔如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購契約採用國軍採購系統產出計畫清單製作。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廠商投標時,應檢具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併投標文件遞繳。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執照、設立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最近一期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代之
※上述資料以影印本為主。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自購或郵購領標或電子領標
1.自購領標地點:空軍防空飛彈指揮部後勤保修科
2.郵購領標信箱:243新莊郵政18-45號信箱(請務必寄至本部租用之郵局信箱),廠商若採通信(郵寄)領標方式,請以便條紙書明欲領購案名及案號、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並請附回郵信封(限掛郵資郵票80元)。
3.電子領標網址:www.geps.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寄:243新莊郵政18-45號信箱(請務必寄至本部租用之郵局信箱),若未寄至該專用信箱或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落地郵戳為憑)則判定為不合格標。
2.專人送達:空軍防空飛彈指揮部會客室(投標專用信箱),連絡人:張景霖(02)29042133。
三、案內無檢附外標封格式,請投標廠商自行製作,並註明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俾利查核。
四、依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等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4月13日(含)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疑。
五、本案運送地址及數量翔如招標文件,請自行領標下載運用。
六、因本部為軍事機關須辦48理會客作業,請參標提前於開標前20分鐘至本部會客室辦理會客。
7.為了加速購案遂行,本案提前辦理,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041點規定,請准先行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防空飛彈指揮部後勤保修科,電話:02-29042133、傳真:02-2906077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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