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930710401@gmail.com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莊郵政18-45號信箱(翔如附加說明)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購契約採用國軍採購系統產出計畫清單製作。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廠商投標時,應檢具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併投標文件遞繳。
1.廠商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有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最近一期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代之。
※上述資料以影印本為主。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標方式:自購或郵購領標或電子領標
1.自購領標地點: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後勤保修科
2.郵購領標信箱:243新莊郵政18-45號信箱(請務必寄至本部租用之郵局信箱),廠商若採通信(郵寄)領標方式,請以便條紙書明欲領購案名及案號、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並請附回郵信封(限掛郵資郵票80元)。
3.電子領標網址:www.geps.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寄:243新莊郵政18-45號信箱(請務必寄至本部租用之郵局信箱),若未寄至該專用信箱或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落地郵戳為憑)則判定為不合格標。
2.專人送達: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會客室(投標專用信箱),連絡人:張景霖(02)29042133。
三、依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等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9月29日(含)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10日。
四、受限於本部為軍事機關須辦理會客作業,參標廠商請提前20分鐘至本部會客室辦理會客。
五、為了加速購案遂行,本案提前辦理,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041點規定,先行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後勤保修科,電話:02-29042133、傳真:02-29060778。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