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預計擴充期間1年、預估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62,000,000元,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商辦理採購;另如未能於契約屆滿前或金額用罄前,完成次年度或續行之招標定約作業,得延長契約3個月,屆時洽原得標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上限為前述預估擴充金額1/4) ,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遞: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餘詳招標文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餘詳投標須知第42條。
2.交通部核發之本國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至少於北美洲(洛杉磯或紐約或奧克蘭或沙瓦那等)及歐洲(熱那亞或巴塞隆納或漢堡或鹿特丹或利哈佛等)及東南亞(新加坡)等地區每週有定期貨櫃輪抵靠國內(至少如基隆及高雄港等)國際港口,並曾完成運送危險類物品進出、口運務,且能提供提單影本證明及提單背面條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台北市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55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台北市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本次開標不受3家合格投標廠商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國軍國外進、出口軍品海運運輸暨拆櫃、分配、儲放、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