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王先生工地現勘聯絡人:葉紜萱;02-26022741、0981020707 圖說聯絡人:何韋霖;02-26035604、0911455072
聯絡人
王先生工地現勘聯絡人:葉紜萱;02-26022741、0981020707 圖說聯絡人:何韋霖;02-26035604、0911455072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74,183,000元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完成基地總體規劃,含建築形式、空間配置、結構系統、機電設備等,將前開作業彙整入設計階段中,可提升整體作業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國防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寄投標:臺北郵政37-37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建築師事務所」、1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代表廠商所佔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最高者;本案允許單獨投標,該單獨投標廠商之資格須為符合上開全部資格之廠商。
2.特定資格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共同投標廠商檢附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工程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億6,610萬8,992元),或累計金額(各成員可合併計算)不低於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新臺幣4億1,527萬2,481元),並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佐證完成相當性質工程之證明文件。
3.餘詳投標須知第42點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本次開標受3家(含)以上合格投標廠商之限制。
3.如欲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疑義、異議至受理單位,請務必電話聯繫確認收件時間,以維護自身權益。
4.本案招標文件如為ODF檔案格式,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專區/ODF專區)下載免費應用程式,避免使用OFFICE開啟造成格式毀損。
5.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須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1-4、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