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成員應含括建築師事務所,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專案管理及監造外,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如下表,未具備下表之其中任何一類者,為不予決標之對象:
項次 專門技能證明(科別)
(1) 土木工程:土木工程科(依技師執業範圍規定辦理)
(2) 結構工程:結構工程科(依技師執業範圍規定辦理)
(3) 電機工程:電機工程科(依技師執業範圍規定辦理)
(4) 測量工程:測量科(依技師執業範圍規定辦理)
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另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廠商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各共同投標成員均須提出,不限金額),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工程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專案管理、監造等2類工作之履約實績均須檢附,可為同一契約或分屬不同契約,倘為不同契約,於各契約中所占該類工作之比例金額需單獨計算,並表列說明),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之五分之二(1,072萬7,92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的預算(2,681萬9,801元)。前述契約採計機關實績者,需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1.現場領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75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疑義或異議逾時提出者(以本部(國防採購室)接獲時間為準),不予受理:
(1)疑義期限至民國110年08月19日止。
(2)異議期限至民國110年08月23日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3;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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