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武德樓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國防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完成本案各項服務工作為止(約至民國110年底)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涵蓋「結構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4類別,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5家為限。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未具備前述「結構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其中任何一類者,為不予決標對象。前述專門技能人員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規劃設計及監造外,技師從業人員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
4.投標廠商應具備「先期規劃」、「可行性研究(評估)」或「設計規劃」等委託技術服務實績,需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5.餘詳投標須知第42點。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20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 本案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5.電子領標:web.pcc.gov.tw,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國軍需求單位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6.本次修訂計「投標廠商資格」等17項(詳修正對照表)。
2.原截標時間(109年6月11日上午9時)延至109年7月2日上午9時,原開標時間(109年6月11日上午10時)延至109年7月2日下午2時。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之日期,延至109年6月10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之日期,依原訂109年6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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