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履約期限
自本契約決標日起至無待解決事項為止(約109年至114年)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契約絕大部分條文參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僅部分條文因應軍事工程特性而修(增)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成員應含括建築師事務所及所列之相關科別如「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及「電機工程科」專門技能證明。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另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四家為原則。
二、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工程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專案管理、監造等2類工作之履約實績均須檢附,可為同一契約或分屬不同契約,倘為不同契約,於各契約中所占該類工作之比例金額需單獨計算並表列說明),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之五分之二(1,544萬7,6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的預算(3,861萬9,000元)。
三、餘詳如「投標須知」第42點。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文件領取及地點】
一、郵購:將圖說費及回寄郵資,收款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信封請註明招標序號)。領標信封內置便條紙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不符規定者均予退件並以回郵寄還圖說費。
二、自購: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本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02-85099474)購領。
三、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文件售價】
一、圖說費:新臺幣360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二、郵費:北市130元,外縣市190元、外島200元
【其他】
一、本次截標時間為109年6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開標時間為109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
二、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公告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止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國防部國防採購室(02-85099474,傳真02-85099475,可先電話洽詢),否則不予受理,且查詢事項以本招標文件內容為限,並不得依此詢問內容作為投標時之附帶條件。
三、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次日起至109年6月22日止,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事項,向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為因應政府防疫措施,廠商參與開標時請注意本部防疫作為,詳如「防疫注意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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