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會客室)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武德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武德樓一樓會客室);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成員應包含建築師事務所及下表所列之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未具備其中任何一類者,為不予決標對象。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專案管理及監造外,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依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如下表:
項次 專門技能證明(科別) 技師執業範圍
1 土木或結構工程科 依「技師執業範圍」規定辦理
2 電機工程科 依「技師執業範圍」規定辦理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三家為原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文件領取及地點】
一、郵購:將標單費及回寄郵資,收款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信封請註明案號或案名)。領標信封內置便條紙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不符規定者均予退件並以回郵寄還標單費。
二、自購: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本部國防採購室會客室(02-85099471)購領。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文件售價】
一、標單費:新臺幣270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二、郵費:北市130元,外縣市190元、外島2000元
【履約地點】:臺中市大雅區。
【履約期限】:專案管理部分自本契約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及完成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各項工作為止(約108年至112年);監造部分配合各工程施工期間至工程保固期屆滿及無待解決事項為止(施工含驗收期間約110年至112年,概估36個月),後續依實際期程為主。
--------------------108年9月5日更正公告-----------------
1.修訂招標計2處,詳招標文件修訂對照表。
2.工地現勘聯絡人:于菘逸中尉,電話:04-25622734。
3.因修訂招標文件,依「等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延長等標期1日。
4.疑義、異議時限:
一、疑義期限至民國108年9月9日止。
二、異議期限至民國108年9月16日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1、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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