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履約期限
自本契約決標日起至無待解決事項為止(約108年至111年)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契約絕大部分條文參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僅部分條文因應軍事工程特性而修(增)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未具備「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及「電機工程科」其中任何一類者,為不予決標對象。共同投標成員應含括建築師事務所及所列之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另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四家為原則。
二、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工程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專案管理、監造等2類工作之履約實績均須檢附,可為同一契約或分屬不同契約,倘為不同契約,於各契約中所占該類工作之比例金額需單獨計算並表列說明),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之五分之二(807萬4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的預算(2,017萬6,000元)。
三、餘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武德樓1樓會客室)(02-85099474)購領。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評估郵寄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因履約期限誤植,原履約期限108年至113年更正為108年至111年,概述如下:
專案管理部分自本契約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及完成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各項工作為止(約108年至111年);監造部分配合各工程施工期間至工程保固期屆滿及無待解決事項為止(施工含驗收概估約21個月,現地監造人員總人月概估約63人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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