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51,597,160元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
108-0671050388400200-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會客室)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國防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1.「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甲級電器承裝業」及「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專業廠商共同投標,並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同時具上揭之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4家為原則,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並應具備至少一項前述之營業項目。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未符合應具備之資格需求者,為不予決標對象。
2.具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得低於招標標的之五分之二(新臺幣2億5,134萬6,320元),或累積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6億2,836萬5,800元)。前述契約採計政府機關實績者,須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檢附之實績至少一筆為土建類工程實績;另請投標廠商檢附工程實績統計表。
3.餘詳投標須知第四十二點。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文件領取及地點】
一、郵購:將圖說費及回寄郵資,收款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信封請註明招標序號)。領標信封內置便條紙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不符規定者均予退件並以回郵寄還圖說費。
二、自購: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本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02-85099471)購領。
三、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文件售價】
一、圖說費:新臺幣2,660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二、郵費:北市130元,外縣市190元、外島200元
【其他】
一、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108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國防部國防採購室(02-85099471,傳真02-85099475,可先電話洽詢),否則不予受理,且查詢事項以本招標文件內容為限,並不得依此詢問內容作為投標時之附帶條件。
二、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如有異議,應於108年11月11日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事項,向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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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更正公告說明:
刪除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文件領取第三點之誤植內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3、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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