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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成員應含括建築師事務所及下表所列之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規劃設計及監造外,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如下表:
項次 專門技能證明(科別) 技師執業範圍
1 土木工程科(主要為土木工程設計簽證及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校核或簽證) 混凝土、鋼架、道路、土石方、土壤、岩石、基礎、防洪等工程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分析、鑑定及監造等業務。
2 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主要為建築物結構及基礎設計簽證) 建築結構物及基礎等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分析、施工及監造等業務。
3 電機工程科 電機設備之設計與分析
4 水土保持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或大地工程科(主要辦理水土保持計畫簽證) 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及分析與試驗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本次開標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4.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各共同投標成員均須提出,不限金額),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561萬6,67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的預算(新臺幣3,904萬1,675元)。前述契約採計機關實績者,需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5.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成員應含括建築師事務所及下表所列之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規劃設計及監造外,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如下表:
項次 專門技能證明(科別) 技師執業範圍
1 土木工程科(主要為土木工程設計簽證及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校核或簽證) 混凝土、鋼架、道路、土石方、土壤、岩石、基礎、防洪等工程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分析、鑑定及監造等業務。
2 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主要為建築物結構及基礎設計簽證) 建築結構物及基礎等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分析、施工及監造等業務。
3 電機工程科 電機設備之設計與分析
4 水土保持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或大地工程科(主要辦理水土保持計畫簽證) 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及分析與試驗等。
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另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水土保持計畫設計及監造服務契約(不限同一契約),請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影本;若檢附民間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者須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水土保持工項非屬契約主要標的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以上請以表列方式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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