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6,556,437元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乙方辦理採購。
1.擬增購之後續擴充項目:
(1)綜合大樓及生活大樓、衛兵排之空調設備相關工程。
(2)衛兵排太陽能光電設備相關工程。
2.擬增購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1,064萬6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寄: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契約絕大部分條文參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僅部分條文因應軍事工程特性而修(增)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與招標標的有關者):「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甲級電器承裝業」及「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專業廠商共同投標(採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並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同時具上揭之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4家為原則,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並應具備至少一項前述之營業項目。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未符合應具備之資格需求者,為不予決標對象。
(二)特定資格(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具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1億6,806萬4,494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4億2,016萬1,236元)。前述契約採計政府機關實績者,須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另需檢附工程實績統計表。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武德樓1樓會客室)(02-85099471)購領。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評估郵寄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本案為第2次招標,不受3家合格廠商限制。
5.本案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委員名單」。
6.工程勘察聯絡方式(參照投標須知本文第四條):
(1)工地現勘人:戴良明先生 電話:(07)581-5177、0922-077544
(2)圖說說明人:築宇建築師事務所 電話:07-3112232
林沛瑩小姐 電話:02-2786861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4、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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