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展示(含搬遷)工程預算尚未通過故採後續擴充方式,展示(含搬遷)工程服務費用以5,193萬5,000元為上限,(預估期程至112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遞: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驗結期程為106年至112年
廠商資格摘要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投標成員應含括建築師事務所。另投標廠商成員之資格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規劃設計及監造外,其廠商或其受僱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提供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詳投標須知)
2.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詳投標須知)。
3.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文件領取及地點】
一、通信領標:
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二、現場領標: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三、電子領標:
http://web.pcc.gov.tw。
【文件售價】
一、標單/圖說費:新台幣240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二、郵費:北市新台幣100元,外縣市新台幣150元、外島新台幣170元
【其他】
一、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方式投標,投標文件應於106年6月23日上午0900時前寄達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並得使用本招標文件所提供之『投標文件封面』郵寄。
二、本次開標不受3家合格廠商限制。
三、疑義:公告日起至106年6月20日止。
四、異議:公告日起至106年6月22日止。
五、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適用情形:有限制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名稱為:惇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騰建築師事務所、環宇測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案原廠商資格文字描述方式易衍生誤解,遂依原意作文字內容補充,使語意明確。因此修改招標文件投標須知首頁之七(一)及「招標及評選須知 」之參、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1、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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