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104臺北市中山區 北安路409號(武德樓一樓會客室);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餘詳投標須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契約絕大部分條文參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僅部分條文因應軍事工程特性而修(增)訂。
廠商資格摘要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未具備下表之其中任何一類者,為不予決標對象。共同投標成員應含括建築師事務所及下表所列之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規劃設計及監造外,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
【項次/專門技能證明(科別)】
(1) 土木工程
(2) 結構工程
(3) 電機工程
(4) 水土保持工程
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另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請參閱附加說欄位)。
4.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文件領取及地點】
一、郵購:將標單費及回寄郵資,收款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信封請註明案號或案名)。領標信封內置便條紙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不符規定者均予退件並以回郵寄還圖說費。
二、自購: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本部國防採購室會客室(02-85099471)購領。
三、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文件售價】
一、標單費:新台幣1,104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二、郵費:北市130元,外縣市190元、外島2000元
【履約地點】: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市北區。
【履約期限】:自本契約決標日起至工程保固期屆滿及無待解決事項為止(約106年至108年)。
【疑義、異議時限】:
(一)疑義:至106年4月17日止
(二)異議:至106年4月24日止
【廠商資格補充】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工程之專案管理或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之五分之二(2,028萬5,688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的預算(5,071萬4,220元)。前述契約採計機關實績者,需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其他】
1.本案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以保留方式辦理,俟「陸軍湖口三營區、空軍新竹基地營舍新建統包工程」決標後始得辦理決標及後續簽約事宜。
2.本次修訂「勞務採購契約」及「投標須知首頁」,修訂對照表詳如附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1、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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