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寄: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契約絕大部分條文參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僅部分條文因應軍事工程特性而修(增)訂
廠商資格摘要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涵蓋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電機技師等4類別,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4家為原則。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未具備前述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電機技師其中任何一類者,為不予決標對象。
2.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工程之委託專案管理、監造技術服務契約,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術服務之單次合計契約金額應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之五分之二(新臺幣2,409萬3,063元)。(2)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術服務契約之累加合計金額應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6,023萬2,659元);以上實績,採共同投標者,可合併計算。
3.餘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文件領取及地點】
一、郵購:將標單費及回寄郵資,收款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信封請註明案號或案名)。領標信封內置便條紙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不符規定者均予退件並以回郵寄還圖說費。
二、自購: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本部國防採購室會客室(02-85099471)購領。
三、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文件售價】
一、標單費:新臺幣728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二、郵費:北市80元,外縣市120元、外島140元
【履約地點】:臺北市松山區。
【履約期限】:自訂約日起至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工程結算及點交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為止(約107年至111年)。
【更正招標公告說明】:
1.本次修訂「計畫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首頁」及新增「補充招標文件」,修訂對照表詳如上傳附件。
2.原截標時間(107年3月16日0900時)延至107年3月19日0900時,原開標時間(107年3月16日1000時)延至107年3月19日1000時。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之日期,延至107年3月5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之日期,延至107年3月12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1、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