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國防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電子投標: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約106年至110年),詳投標須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契約絕大部分條文參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僅部分條文因應軍事工程特性而修(增)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規劃設計及監造外,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如表(詳投標須知首頁)。
(二)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完成水土保持計畫設計及監造服務契約(不限同一契約),請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影本;若檢附民間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者須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水土保持工項非屬契約主要標的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特定資格: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各共同投標成員均須提出),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075萬6,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的預算(新臺幣2,689萬元)。前述契約採計機關實績者,需檢附之文件請參閱投標須知首頁。
(四)餘詳投標須知首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文件領取及地點】
一、通信領標:將標單費及回寄郵資,收款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信封請註明案號或案名)。領標信封內置便條紙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不符規定者均予退件並以回郵寄還圖說費。
二、現場領標:廠商請於上班日(0800-1100,1330-1600)內至本部國防採購室會客室(02-85099471)購領。
三、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文件售價】
一、標單費:新臺幣280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二、郵費:北市100元,外縣市150元、外島170元
【履約地點】:高雄市仁武區。
【履約期限】:自本契約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及完成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各項工作為止(約106年至110年)。
【疑義、異議時限】:
(一)疑義:至106年2月3日止
(二)異議:至106年2月6日止
【其他】:
1.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方式投標,投標文件應於106年2月21日上午0900時前寄達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並得使用本招標文件所提供之
投標文件封面
郵寄。
2.本次開標不受3家合格廠商限制。
3.本案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限制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之適用情形:受限制廠商名稱:王正源建築師事務所、中興測量有限公司及宏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4、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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