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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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104臺北市中山區 北安路409號(武德樓一樓會客室);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成員應含括建築師事務所及下表所列之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規劃設計及監造外,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1)土木工程科(主要為土木工程設計簽證及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校核)、(2)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主要為建築物結構及基礎設計簽證)、(3)電機工程科、(4)水土保持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或大地工程科(主要辦理水土保持計畫簽證),其技師執業範圍部分詳投標須知。
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另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水土保持計畫設計及監造服務契約(不限同一契約),請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影本;若檢附民間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者須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水土保持工項非屬契約主要標的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以上請以表列方式說明。
4.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文件領取及地點】
一、通信領標:
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二、現場領標: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三、電子領標:
http://web.pcc.gov.tw。
【文件售價】
一、標單/圖說費:新台幣182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二、郵費:北市100元,外縣市150元、外島170元
【其他】
一、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方式投標,投標文件應於106年1月4日09時00分前寄達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並得使用本招標文件所提供之『投標文件封面』郵寄。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5年12月19日前,或有異議請於105年12月23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不予受理),電話:(02)85099471、傳真:(02) 85099475,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三、本案履約期限為自本契約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及完成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各項工作為止(約106年至110年)。
四、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均同意公告委員名單:於公告時登載。
姓名:鄧文廣委員、林柏榮委員、陳名利委員、蘇敬源委員、李燦亨委員、施建旭委員、歐宏麟委員、楊新乾委員、林立偉委員、曾詠燦委員、劉政谷委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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