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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3個月,金額為新臺幣 15萬6,000 元,依政府採購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60號行政大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60號行政大樓收發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114年1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4年11月1日前完成決標以及簽約,則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同「投標須知」。
(2)參標廠商需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甲級廢棄物清理許可證文件之任一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條件辦理:
(A)若為甲級廢棄物清理業者,檢附許可證單獨投標,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每月預估最大處理量。
(B)若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或清除)業者,則須與甲級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並採共同投標方式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及切結書,且須經公證或認證,並於開標時檢附,「每月許可量」其要求標準同(A)後段所述。
(C)廠商如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其代表廠商需為處理業者。
(3)若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四、五目規定之廠商或公營事業,「每月許可量」其要求標準同(A)後段所述,則另檢附核准文件或營運文件。若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規定許可之處理事業者,需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該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量許可文件,其要求標準同(A)後段所述。
(4)前述(2)、(3)各款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含可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
(5)投標廠商若進行案內標的物投標,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投標標的每月預估最大處理量 650 公斤。
其他:附加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廠商報價高於預算則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60號,電話:02-28959808,傳真:02-2897891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