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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3個月,金額為新臺幣484,250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131號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131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醫療松山437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7/01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擔保廠商得標後與機關簽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131號(衛保室)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如未能於114年1月1日前完成決標,則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同「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四十二點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提供所屬維修人員具備EBM Technologies Inc影像儲傳系統教育訓練或認證等文件,如為英文版本請另檢附翻譯為中文的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本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並請檢附由採購機關(構)出具該契約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如會驗結果報告單或結案證明等。本項文件屬投標文件,驗後須留存本院備查,如廠商檢附資料非正本,則請於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健康路131號、電話:02-27659543、傳真:02-2760719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