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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案內標的如未能於109年度底前完成110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三個月,預估金額新台幣15萬1,800元,買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全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21萬4,4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6/24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若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檢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證明文件(政府主管機關公函或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單獨投標,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每月預估數量。
3.若為丙級以上(含丙級)廢棄物清除業者,則須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再利用登記檢核證明文件(政府主管機關公函或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再利用者(或清除)同意(契約)書。
4.上述第1 及第2 項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含可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且「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每月預估數量。
5.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6.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勞務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2)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內購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
(3)本案係屬開口式契約,以預估總價為採購上限,案內數量僅為預估數值,廠商不得據以求償。
(4)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
(5)本案有關天數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之。
(6)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含)內提出清運計畫及依下列綱要提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措施」實施辦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6款」),由計畫申購單位審查同意後,納入契約執行;得標廠商如未於上述期間提出,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予以撤銷決標:
1.無法執行清除處理工作,緊急應變辦法。
2.清運工作突發事件緊急應變程序。
3.清運工作突發事件緊急聯絡系統。
4.廢棄物洩漏應變辦法。
5.車輛衝撞意外應變辦法。
6.人員安全疏散辦法。
7.善後處理工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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