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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案內標的如未能於108年度底前完成109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三個月,預估金額新台幣74萬5,200元,買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若為甲級廢棄物清理業者,檢附許可證單獨投標;甲級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則須與甲級廢棄物處理(或清除)業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並採共同投標方式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且須經公證或認證,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每月預估數量。
(2)若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3、4、5目規定之廠商或公營事業,「每月許可量」要求標準則同(1)之後段所述,則另須檢附核准文件或營運文件。若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6目規定許可之處理事業者,需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該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量許可文件,其要求標準同(1)之後段所述。
(3)前述(1)、(2)各款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含可處理本案委託之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之項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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