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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案內標的如未能於108年度底前完成109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三個月,預估數量48車次,預估金額新 台幣21萬1,200元,買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 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07年1月1日前
廠商資格摘要
1.同投標須知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
4.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丙級以上(含丙級)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處理許可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丙級以上〈含丙級〉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處理許可證。
一、參標廠商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丙級以上(含丙級)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營運範圍應包含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3、4、5目規定之廠商或公營事業,「每月許可量」要求標準同上述後段所述,須另檢附核准文件或營運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含可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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